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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备案的函
【点击数:2980 更新:2009/5/9 15:19:25 】

    关于同意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标标备[2009]43号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申请备案的函》(琼建定函[2009]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同意第3.2.7、3.2.11(6)、3.5.2、4.4.2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1.0.5、3.2.8、3.2.12(1、2、3)、3.2.13(3)、3.3.7、4.4.6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3.3.4、3.3.5、4.5.14(2、3、4)、5.3.5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367-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1.0.5 建议修改为:
    1.0.5 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应经审查合格后施工。 既有建筑增设和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复核。
    3.2.7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其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3.2.8 建议修改为:
    3.2.8 直接以太阳能集热器构成围护结构(如嵌入墙体部位)时,太阳能集热器除应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与建筑周围环境相协调外,还应满足所在部位的结构安全和建筑防护、防火、保温隔热的功能要求。
    3.2.11 坡屋面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6 太阳能集热器顺坡安装在坡屋面上,不得降低屋面整体的保温、隔热、排水、防水、防雷电、抗(台)风及抗震等功能;
    3.2.12(1、2、3)建议修改为:
    3.2.12 阳台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上部无飘板的凸阳台(露台)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其支架应与阳台地面预埋件连接牢固,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2 装在阳台栏板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连接牢固;
    3 作为阳台栏板的太阳能集热器,则本身构成阳台栏板或栏板的一部分,应满足其刚度、强度及防雷电、抗强(台)风、抗震等围护和防护功能要求。
    3.2.13(3)建议修改为:
    3.2.13 外墙面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3 设置在外墙面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墙面上的预埋件或预埋件处增设的混凝土构造柱连接牢固,,并应满足防水、防锈、防腐等要求;
    3.3.7 建议修改为:
    3.3.7 砌体构件、轻质填充墙不得作为太阳能集热器和贮水箱的支承结构。
    3.5.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4.4.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应根据不同地区采取防过热、防雷、抗风、抗震、抗雹等技术措施。
    4.4.6 建议修改为:
    4.4.6 在集热回路使用传热工质的间接系统中,系统应有防止工质污染热水的技术措施。当集热回路与自来水供水管路连通时,系统应有防止工质污染自来水的技术措施。

    在前言中应按下列格式注明:
    本规程(标准、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第XXX、XXX条(款)是引自国家标准GBXXXXX-XXXX和行业标准CJJ(JGJ)XXX-XXXX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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