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关于我们|业务指南|审计成果|执业培训|执业准则|法律法规|行业动态|文档中心|疑难解答|人才招聘

位置: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工程造价咨询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点击数:6056 更新:2009/5/9 15:52:2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六)、(十)项材料及第(四)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年度注册

    第十九条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填写《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四)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者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备案登记测绘项目的;
    (五)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七)测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注册的;
    (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
    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评价、公布和使用等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一)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单位在2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
    (六)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七)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九)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十)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三)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并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前  言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测绘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申请不同专业测绘资质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专业。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三、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丙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四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四、本标准中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六、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七、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乙、丙、丁级考核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级标准或者不得低于下一级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应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八、本标准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印发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

    一、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3、申请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3、本标准所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70%。
    4、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测绘专业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5、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租借的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列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使用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应当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测评。
    四、办公场所
    各等级测绘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500平方米,乙级不少于250平方米,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质量管理
    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2、配备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甲、乙级测绘单位质检机构、人员齐全,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丁级测绘单位配备兼职质检人员。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
    1、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明确专人保管、提供统计报表;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适宜测绘成果存储的介质和库房。
    2、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甲、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测绘业绩
    凡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以下业绩:
    1、获奖情况
    申请甲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申请乙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2、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
    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附:专业标准
    点击浏览该文件

     

济南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4号鲁润名商广场B-802 邮编:250001
枣庄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嘉汇大厦4楼C区 邮编:277800 传真:0632-3185579 监督电话:0632-3122388
业务联系电话:基建审计一部:0632-3353859   基建审计二部:0632-3686168  
审计查证一部 、验资部:0632-3129168   审计查证二部:0632-3188076 
招标代理:0632-3155626   资产评估部:0632-3128859   财务部:0632-3188056  
策划发展部:0632-3155676  办公室:0632-3185579
版权所有@2005-2024 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西桥网络 鲁ICP备06039232号 总计访问:2187627 今天:1524 昨天: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