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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发布
【点击数:8745 更新:2010/3/22 9:22:54 】
        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采购额预计达到6000亿元。政府采购日益受到各界关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近年来,围绕着政府采购中“本国货物”的要求,曾引发较大争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此次的《实施细则》对此做了明确细化,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公正,实施细则为防止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关系,对《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之间的有利害关系做出明确界定。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进行政府采购部门往往强调部门的特殊性、专业性,并以政府集中采购周期长、效率低,买不到自己心目中的产品为借口,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明确限定非公开招标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对质疑与投诉作出了相当具体的明确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cg@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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