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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自:工程造价管理 点击数:2343 更新:2008/10/27 15:55:27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注册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
      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二、暂停执业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
      (二)暂停执业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见附件4)格式填写暂停执业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暂停执业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注册初审机关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格式填写恢复注册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恢复注册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
      恢复注册时,应按照中价协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交有关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尚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注销注册
      (一)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
      (二)注销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7)格式填写注销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初审,报建设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交有关材料。
      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
      2. 《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
      3.《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
      4.《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
      5.《注册造价工程师恢复注册申请表》;
      6.《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7.《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8.《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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