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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
【点击数:4493 更新:2007/11/3 1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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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资企业设立验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需前置审批的免);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如下称“股东”)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和企业章程;
3、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经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投资款应缴入公司开设的银行帐户,收款单位应为新设立公司,缴款单位应为股东,缴付款项的用途应注明是投资款或注册资本)、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7、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8、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9、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您在办理存款事宜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以工商局核准的公司名称在银行开立账户;
2、收款人(及收款单位)全称栏内,填写工商局核准的公司全称,不能简化;
3、交款人栏内填写章程协议规定的出资人,出资人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出资人之间不能代交,交款人填写要与股东一致;
4、在款项来源或用途栏内,必须注明投资款;
5、交款单填写要公正,严禁涂改。时间及印章齐全清楚,手续完备。
如果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2、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3、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4、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5、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6、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7、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
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二、外资企业设立验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外经委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资本金开户);
5、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银行询证函回函(公司盖章后,交银行审核盖章);
6、以进口实物出资的,提供进口实物报关单第五联付汇核销联原件和进口付汇IC卡及财产价值鉴定书;
7、根据以上4、5、6项等资料,汇总填写“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公司盖章后送本所初审后转呈外汇管理局审核。(外汇局五个工作日内回函);
8、公司盖章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
9、公司盖章确认的“实物出资清单”;
10、验资业务约定书签章;
11、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