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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工程造价咨询关于同意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备案的函
【点击数:4226 更新:2009/5/9 1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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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45号
你厅关于“河北省地方标准申请备案的函”(冀建标函[2009]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同意第1.0.4、3.1.6、3.3.6、3.3.10(1)、3.3.11(4、5)、3.4.4、3.5.4、4.1.6、4.3.13、5.2.1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3.1.7、3.3.12(2、3、4)、3.3.13(2、3、6)、3.4.2、3.4.7、5.4.5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5.3.2、5.3.5、5.5.4、5.6.5、5.10.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369-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1.0.4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其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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