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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
【点击数:2105 更新:2007/11/3 15: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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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特定主体进行沟通,确保其已经清楚理解拟执行的商定程序和业务约定条款。 第三章 计划、程序与记录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制定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第四章 报 告 第十五条 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业务的目的和商定的程序,以便使用者了解所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断标准,可参照本准则对非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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