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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
【点击数:2155 更新:2007/11/3 15: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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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首次接受委托时对财务报表中期初余额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 审 计 程 序 第五条 在确定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第三章 审计结论和报告 第十二条 如果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后无法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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