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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
【点击数:2129 更新:2007/11/3 15: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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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 关联方的存在和披露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由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的所有已知关联方名称的信息,并针对信息的完整性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由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并对其他重要的关联方交易保持警惕。 第四章 检查已识别的关联方交易 第十三条 在检查已识别的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这些交易是否已得到恰当记录和充分披露。 第五章 管理层声明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 第六章 审计结论和报告 第十六条 如果无法就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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