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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点击数:2880 更新:2010/3/22 8:52:25 】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起草了《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07年9月30日前反馈省财政厅国库处。
       联系人及电话 明德兵 0531-82669931
       电子邮箱:mdbing@sohu.com
       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安排所需采购项目的实施,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的必要时间,避免影响政府采购方式的合理选择。
       第四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直接选用采购方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有具体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申请
       第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二)》(格式见附件一、二;以下统称《申请表》;分别简称《申请表(一)》、《申请表(二)》),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采购人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应附报采购人书面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改变采购方式的,应附报专家论证意见;属于废标后重新招标的,应附报废标情况说明。
       第八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发招标公告)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应填写《申请表(一)》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有关证明资料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应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邀请函;符合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符合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开标记录、评委会意见等书面材料;
      符合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
      符合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明确政府采购计划报批、委托协议和计划使用时间等情况,以及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对于有明显不合理时间要求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本条所列范围;
      符合第(四)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经科技部门会同有关综合经济部门认定的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型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
      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示;
      符合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
      符合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有效体现“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有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符合第(四)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科技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填报《申请表(二)》,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审批,既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对于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项目,应采用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或者采购过程中明显存在有悖于常理的情况时,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预告等不能代替正式的公开招标公告。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开招标公告和时间,才符合“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尽快予以审核并批复申报单位。除市场调研、专家论证、信息媒体公示等了解情况所必须的合理时间外,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考核。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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