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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
【点击数:3024 更新:2007/11/3 15: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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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 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第七条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三章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四章 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必要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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