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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文件
【来自:政府红头文件 点击数:2168 更新:2022/4/24 13:37:57 】

    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0〕187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一、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省外会计师事务所来我省执行相关业务,其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下列审计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收费的形式及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可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标准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或资产总额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十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的,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跨省提供业务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所在省的收费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执行业务,所需差旅费、住宿费等,由委托方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和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收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四)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标准收费或以单纯压价方式承揽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由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也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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