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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依据和准则
【作者:杨博 来自: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工程造价咨询》 点击数:9113 更新:2007/12/3 8:50:07 】

        我国主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是国家建设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这些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先后出台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特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地方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和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行业管理规定,这些都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执业活动的依据和准则。
        这里重点介绍一下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内容,其他管理办法和规定本书其他章节已作介绍。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第107号部令,作为全国工程造价统一的管理办法。我国目前尚无工程造价法,很多法律、法规正在制定中,部分省市出台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如广东省、黑龙江省、安徽省、云南省、重庆市等以省、市长令形式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为地方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第107号部令共24条,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的管理作了统一规定。
      1、计价的原则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发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2、计价的方法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计价方法:
      (1)工料单价法
      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计算。
      (2)综合单价法
      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3、招投标计价
      (1)招标标底价的计价依据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相应价格确定;市场价格信息。
      (2)投标报价
    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3)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价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4、合同价确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合同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等方式确定。固定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5、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结算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6、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天。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1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7、工程造价计价资质和监督检查
      (1)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2)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8、法律责任
        (1)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拍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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