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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点击数:7538 更新:2007/12/3 16:56:37 】


        (一)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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