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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
【点击数:8324 更新:2007/12/4 10:11:25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核算。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之内,按照所代扣代征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过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税法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 收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它有关涉税资料,一般规定保存期为10年;账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它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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