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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书
【作者:杨博 来自: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工程造价咨询》 点击数:4552 更新:2007/12/4 10:19:46 】


      一、项目建议书的概念 
      建议书是用书面的形式把投资机会分析结果给予具体表现。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设性文件。因为投资分析者并不一定是投资决策者,这样投资分析者需要一种适当有效的方式将投资的建议呈报给决策者,因此,产生了项目建议书。所以,建议书也是基本建设程序中前期工作内容之一,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项目的基本的设想。其目的和作用是为了给决策者(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提供一个对拟建项目的初步说明和建议,其中将拟建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客观条件的可行性及获利的可能性逐一论述,供决策者选择、决定。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前,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项目建议书这一环节或要求,只要涉及任务书批准,建设项目即告成立;1981年国务院规定,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项目要编制项目建议书;1983年国家计委对国内项目也试行了项目建议书;1984年后,所有的项目都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再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二、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建议书的内容视项目的不同情况而有繁有简,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三、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编制后,要按照建设总规模和限额的划分审批权限报批。按照规定,凡属大中型的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要在报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行业规口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的要求,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的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面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再从建设总规模、生产力总布局、资源优化配置及资金供应可能、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还要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如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属小型的限额以下项目建议书,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或地方计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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