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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自:建设信息 点击数:2544 更新:2008/7/18 10:51:40 】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把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目标
      (四)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有效发挥中央财政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积极性,创新节能改造模式和融资方式,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切实降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能耗,确保完成建筑节能“十一五”工作任务,为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五)工作原则。在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节约能源与节省热费支出并举的原则,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热费支出;坚持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改造要尊重居民意愿,保障群众权益,兼顾供热单位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技术经济合理性原则,应分析改造投入及产生的效益,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坚持整体、同步改造的原则,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坚持实事求是、综合推进的原则,改造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切实防止借改造名义进行大拆大建。
      (六)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启动和实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1.5亿平方米,其中,北京2500万平方米(含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既有居住建筑)、天津1300万平方米、辽宁2400万平方米(其中大连500万平方米)、山东1900万平方米(其中青岛300万平方米)、黑龙江1500万平方米、吉林1100万平方米、河北1300万平方米、河南360万平方米、山西460万平方米、陕西200万平方米、甘肃350万平方米、内蒙古600万平方米、新疆700万平方米、宁夏200万平方米、青海30万平方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0万平方米。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
      三、认真做好改造各项工作
      (七)做好建筑现状调查和能耗统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的建成年代、结构形式、供热系统状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统计,摸清既有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及项目。建立不同地区、不同建筑形式、不同供热方式的单位面积建筑能耗基线数据库,确定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基线,为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供依据。
      (八)编制改造实施方案。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改造目标,将改造任务逐级分解并落实。指导本辖区内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改造任务,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融资模式、改造效益分析、相应保障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实施改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建筑主体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供热计量改造时,供热管理部门应配合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面监管,确保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
      (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节能改造评估体系,对改造的任务完成情况、节能改造项目设计、施工资料进行验收,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居民热舒适度改善及热费支出降低等情况进行评价,达不到预期指标的,应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十一)总结经验、积极宣传推广。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重大意义,动员相关部门、供热企业、居民等积极参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要对实施改造的成功范例及时总结并推广,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造工作的舆论环境。
      四、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改造任务的落实
      (十二)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各地要认真贯彻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文件要求,北方采暖地区要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办法。
      (十三)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等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按照国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地方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建筑节能服务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落实改造费用。
      (十四)完善组织体系。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协作机制,统一协调、部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墙改节能、供热管理等现有机构的作用,做好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建立完善技术标准支撑体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规程、图集、工法等,指导和规范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应充分发挥有关大专院校、建筑科研等机构的作用,为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十六)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视情况,组织对各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将节能改造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作为责任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有关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财政部清算中央财政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创新改造模式,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1.5亿平方米改造任务,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逐级分解国务院确定的改造任务,落实具体项目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国家分解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到所辖各市(区、县),并将分解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2、各地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具体改造项目,确定项目时应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1)按照《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要求,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信息和能耗信息进行调查,优先将节能潜力大的项目确定为改造对象。
      (2)采取入户调查、问卷调查、集中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居民、产权单位、供热单位等对实施改造及投资改造的意见,优先将各方主体改造意愿统一、改造资金落实的建筑确定为改造对象。
      (3)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
      (4)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5)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力求与城市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相结合进行。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二)确定城市年度改造实施方案
      1、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落实本地区改造任务的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2、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所辖市(区、县)制订的实施方案基础上,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附件2)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三)组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1、灵活选择融资模式
      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等各方面力量,通过企业自筹、受益居民投入、财政支持等方式筹措资金,进行热源及管网热平衡、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薄弱环节等方面的改造。总结国内外实施改造的经验,改造的投资主体和回报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类:
      (1)供热企业改造模式。供热企业投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通过降低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成本,收取新增用户的入网费和采暖费实现投资回报。
      (2)节能服务公司改造模式。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改造,可从与供热企业协议的热费价差及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作为收益回报。
      (3)单一产权主体改造模式。产权单位投资改造,可通过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实现回报。
      (4)居民自发改造模式。居民个人参与投资改造,可通过实施热计量收费降低热费支出获得收益,同时可改善居住环境。
      (5)国际合作项目改造模式。改造主体通过申请国际政府间贷款、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等,获得改造资金。
      (6)组合改造模式。以上几种模式的不同组合,例如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居民在政府支持和协调下共同实施节能改造,供热企业负责一次管网的改造投资,能源服务公司负责室内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的投资,居民负责门窗等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投资。
      2、实施节能改造
      各地应参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另发)制定改造技术方案,并经必要的技术论证,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建筑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应优先实行热源计量和楼栋计量。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度调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不应仅局限于热量收费。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改造的供热采暖系统,必须明确一处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的热费决算位置,并在该位置上安装热量表。
      (2)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热源的节能改造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锅炉、热力站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锅炉房、热力站应对燃料消耗量、供热量、补水量、耗电量进行计量,动力用电、水泵用电、照明用电宜分别计量。燃气锅炉改造时应优先考虑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可根据建筑所处的气候区、结构体系、围护结构构造类型的不同有所侧重。改造前应首先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保温材料的厚度,以及相关的构造措施和节点做法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应优先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影响小、安装工艺便捷的围护结构改造技术。应首先考虑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高门窗的热工性能和气密性,鼓励业主以参与投资的方式更换原有品质差的门窗。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抗震、结构安全、防火和主要使用功能。
      4、开展全过程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对改造的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对实施主体结构节能改造的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优化选择施工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部分必须满足现行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当地建设主管应对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四)加强节能改造考核
      各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委托能效测评机构对所辖地区改造项目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及节能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汇总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委托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节能改造项目实际节能量和供热计量实施情况进行抽样复评,对达不到预期节能目标的项目,分析原因,限期由责任方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预期目标的,不给予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奖励。
      三、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核定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 957号)文件要求,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核定将以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为基本依据。
      (一)关于改造工作量的核定。节能改造的内容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60%、30%、10%。其中:
      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内容包括建筑外墙、门窗、屋面、地面及楼梯间等。改造后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门窗气密性应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应满足地方标准要求)。
      2、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加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及温度调控改造方式。改造后应具备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用户可以自行调节室内温度的目的。
      3、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热源、热力站、管网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此项改造为适应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对热源及管网热力、水力工况造成的影响而进行,其改造工作量按对应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进行折算。
      (二)关于节能效果的核定。节能效果根据实施改造后的节能量确定。
      1、改造前建筑采暖能耗基线的确定。计划2008年采暖期前实施改造的项目,其能耗基线可依据同类型、同种供热形式的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确定。计划2008年采暖期之后实施改造的项目,应在采暖季开始之前,在其对应的热源、热力站、改造建筑及小区内其他非改造建筑楼前安装热计量装置,通过计量确定改造对象在改造前与改造后的采暖耗能。
      2、在保证相同室内温度的前提下,以热源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源端的节能效果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15%的,节能效果系数为0.8;以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力站节能量高于4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量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0.8。
      四、进度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08年6月1日前将分解到所辖各市(区、县)的工作任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08年6月15日前,将所辖各市(区、县)第一批和第二批启动的改造项目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制定完成年度改造实施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08年采暖期开始前完成第一批改造项目,完成第二批项目供热计量装置安装。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各地应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研究、协调、部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可委托当地墙改节能办、供热办等机构负责。
      (二)经济激励机制。中央财政已设立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对实施改造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各地财政应按照国发[2007]15号文件规定,对该项工作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针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经济政策,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三)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各地应依托当地技术能力强的大专院校、建筑科研机构等,为节能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完善适应本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实施指南等。
      (四)考核评价
      1、国家层面考核。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将纳入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考核范围,重点审定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结果将向社会公示。财政部将检查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2、省级层面考核。各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领导责任考核机制,将节能改造目标及任务落实到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作绩效考核中。应对所辖承担改造任务的市(区)工作任务完成进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市级财政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3、城市层面考核。各承担改造任务的市(区)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考核改造项目工作量、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公布各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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