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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2886 更新:2009/7/18 17:13:10 】

    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党组(党委):
        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9〕17号)和《<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纪发〔2009〕8号)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整治“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工作。为切实搞好我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中共郴州市纪委                 郴州市监察局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审计局
                           
    2009年6月5日


    附件: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湘办发〔2009〕17号、湘纪发〔2009〕18号文件精神,切实搞好我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从2009年6月份开始,到2009年12月份基本结束,专项治理范围包括全市所有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人民群众举报有“小金库”问题的单位;以各种名目滥发钱物问题严重的单位;利用各种资源进行出租、出让或提供技术、智力服务的单位;各地、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清查的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未列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此次治理范围。重点治理2007年以来至2008年底止的各种“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已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此次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的“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的“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的“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8、单位违规以其他方式设立的“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治理分为动员部署与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纠正处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与自查自纠阶段(截至6月20前)
        1、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2、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以及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抓紧作出具体工作安排,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3、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4、对自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不得隐匿不报或少报,否则,一经查出,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表》)。
        6、各单位在填报《自查报告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栏,并附相应的文字说明。
        7、市直各单位分布在市内外的直属单位(含市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和派出机构)填报的《自查报告表》,均应报送到归口的市直主管部门汇总。没有主管单位的,直接报送到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要在6月18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自查自纠总结和根据《自查报告表》汇总填列的《“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报送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9、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35—2371308;对外接受举报电话:0735—2371308;举报邮箱:czczdckglj@163.com
        (二)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6月21日至10月20日)
        1、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清理办将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对群众反映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私设“小金库”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15%。
    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是:
        ⑴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⑵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培训中心、招待所、办事处、学会、协会等单位;
        ⑷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部门和单位;
       ⑸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⑹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2、对所有查出的违纪问题,各级各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处理。
        3、对案情重大、且有争议又难以处理的问题,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4、市直单位分布在市内外的直属单位,原则上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检查组对其进行重点检查,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委托其所在地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机构组织检查组对其开展重点检查,检查、处理结果单独上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数据单独统计后按程序汇总上报。
        5、各级各部门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要将查出的违纪问题汇总填列《“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4),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栏,并附相应的文字说明。
        6、各级各部门“小金库”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要逐级上报。各县(市、区)重点检查报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要在第二阶段结束的11月5日前报送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纠正处理阶段(截至2009年11月10日)
        1、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做到对违纪资金、违纪资产处理到位,对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2、在整改过程中要针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违纪问题,深入剖析其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严格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滋生的长效机制。
        3、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真正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4、各县(市、区)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5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本次专项治理,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涉及“小金库”的有关单位,将视自查自纠的态度和纠正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一)凡是在自查阶段自查自纠并将“小金库”资金主动上缴清理办指定的财政专户的单位,一律不予追究纪律责任。
        (二)在自查自纠阶段转移隐藏资金以及弄虚作假、公款私存、瞒报、漏报或拒不纠正的,除违规资金一律没收外,一律通报,一律追究一把手及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三)对重点检查出问题的单位,除对单位一把手及相关的人员予以党政纪处分、通报和没收“小金库”资金外,还要予以经济处罚,由财政部门核减该单位当年的预算指标,或处以“小金库”数额1-2倍罚款。
        (四)在清理整治“小金库”中发现贪污、挪用、侵占、私分“小金库”资金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市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光跃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建国、市财政局局长谢革非、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彭哲明、市审计局副局长罗发旺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副处级纪检员黎新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岳瑾、市财政局调研员扶金环、市公安局纪委书记邓光坛、市国税局副局长李南极、市地税局副局长叶朝辉、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李贤智、郴州银监分局副局长何琪、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邝良义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扶金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2009年6月18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级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充分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度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列支安排。
        (三)完善协调机制
        各地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对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资源共享、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四)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县(市、区)加强督促和指导;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县(市、区)也要积极开展督导工作,制定有力措施,明确工作任务,突出治理重点,狠抓工作落实。
        (五)重视典型案件
        1、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重视专项治理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注重提高治理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及实际效果。
        2、各县(市、区)务必于2009年8月25日前,选择一至二起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私设“小金库”典型案件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县(市、区)应上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5个典型案例。
        (六)总结表彰先进
        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告一段落后,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总结表彰。
        附:1、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4、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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