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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点击数:3134 更新:2009/7/18 17:21:59 】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负责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后续职业培训等事
    宜,并对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执业注册和证书管理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应通过其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
    第五条 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二)已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三)已接受证券公司组织的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
    时,且经测试合格;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申请须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第七条 进行执业注册登记的证券经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向所服务的证券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注册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执业注册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登记表,并将打印的书面登记表,连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其他材料提交给证券公司;
    (二)证券公司负责审核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注册登记表,在确认合格后,将电子登记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证券公司提交的执业注册登记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证券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对确认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执业注册登记表,协会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日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后,由执业证书管理系统生成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
    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 证券公司向协会领取空白证券经纪人证书,按照执业证书管理系统的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后,
    颁发给已完成执业注册登记的证券经纪人。
    第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收回当事人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向协会提交该
    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协会注销其旧证书,在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变更后,由证券公司为其颁发新的证书

    证券经纪人更换委托证券公司的,应将其证券经纪人证书主动交回原委托证券公司,通过新的委托证券公司提交
    执业注册变更申请,由新委托证券公司为其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
    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之日或知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相
    关人员执业信息备案:
    与证券公司终止委托合同;
    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或者职业道德的;
    受到证券公司处分的。
    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到期,证券公司不提交终止委托合同备案的,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视同委托合同延期。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执业注册登记表及有关材料,以备协会检查。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组织证券经纪人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章 年检
    第十五条 协会对证券经纪人自其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之日起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统一组织参加年检。年检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七条 年检的程序是:
    (一)证券经纪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将年检申请表打印后提交证券公司;
    (二)证券公司对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确认,在确认合格后将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书面年检申请表由证券公司
    留存备查;
    (三)协会对证券公司提交的证券经纪人年检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证券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
    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进行年检信息公示,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
    (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证券公司,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注册登记或年检申请中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
    (三)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注册登记条件;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应将其证券经纪人证书收回。
    第四章 检查和惩戒
    第二十条 协会定期组织对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
    人,协会可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协会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执业注册登记的,不予受理;已经办理执业注册登记的,注销其
    执业注册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登记申请。
    证券公司提供虚假的证券经纪人登记材料的,协会视具体情形给予其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
    纪律处分或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证券公司委托未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被注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
    务等活动;
    (二)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
    (三)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工本费、执业注册登记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证券公司向协会统一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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