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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 —全面预算
【点击数:2796 更新:2010/9/1 15:02:04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 —全面预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发挥全面预算管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对一定期间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
       第三条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缺乏约束或盲目经营。
       (二)预算目标不合理、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三)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预算管理体制以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
       企业应当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履行全面预算管理职责,其成员由企业 负责人及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平衡预算草案,下达经批准的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工作机构,由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预算管理工作机构一般设在财会部门。
       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企业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制度,明确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内容,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全面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全面预算。
       企业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第七条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对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在综合平衡基础上提交的预算方案进行研究论证,从企业发展全局角度提出建议,形成全面预算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企业董事会审核全面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关注预算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全面预算与企业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协调。
       企业全面预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报经审议批准。
       批准后,应当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明确预算指标分解方式、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要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确保预算刚性,严格预算执行。
       第十条企业全面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严格预算执行和控制。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收付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资金收入,严格控制资金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防范支付风险。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的资金支付,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企业办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研究与开发、信息系统、人力资源、安全环保、资产购置与维护等业务和事项,均应符合预算要求。涉及 生产过程和成本费用的,还应执行相关计划、定额、定率标准。
       对于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等重大预算项目,企业应当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
       第十二条企业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各预算执行单位的沟通,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采用恰当方式及时向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企业全面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企业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企业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
       第十四条企业批准下达的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由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预算考核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考核制度,对各预算执行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第十六条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将各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字上报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各执行单位预算完成情况。必要时,实行预算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过程及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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