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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法律法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自:山东注协 点击数:3850 更新:2014/6/27 16: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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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 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中评协〔2014〕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并将本机构提出的书面意见和电子版意见稿,一并于5月15号之前,反馈给我会。 联系人 :刘 宏。 联系电话:0531—82919658。 电子邮箱:sdlh@cicpa.org.cn。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4月29日 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 承接评估业务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的方式承接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保护招标人、社会公众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资产评估机构参加资产评估项目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投标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标准备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和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以确定是否参加投标。 第五条 因涉密或特殊评估业务,招标文件对资产评估机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决定参加投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拟参与招标项目的人员组成、专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三)评估工作的总体安排; (四)费用报价、报价所涵盖的服务范围及收费的计算基础。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报价: (一)执行该项评估业务的各类人员的级别、专业资格、经验和技能; (二)每一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三)评估项目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投标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投标与中标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未按招标公告及相关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迟报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投标。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低于按照评估准则要求执行该项业务所花费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通过提供其他服务的收入来补偿该项目的成本。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资产评估机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中标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中标后,不得以报价低为借口,不遵守评估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降低执业质量,并不得分拆转包中标的评估业务。 第四章 中标备案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将中标情况向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备案。其中,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还应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备案。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 资产评估机构中标备案表; 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4. 费用报价及计算依据情况。 第十八条 协会应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情况进行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中评协或地方协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行业自律惩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名义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的; (二)资产评估机构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资产评估机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资产评估机构中标价低于成本的; (五)资产评估机构在投标书中对其执业能力进行夸张、虚假以及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的; (六)资产评估机构在投标过程中诋毁、贬损同行的信誉的; (七)资产评估机构没有按规定备案的。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评协负责解释。地方协会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资产评估机构中标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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