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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资产清查损溢鉴证
【点击数:387 更新:2007/11/3 10:12:15 】
    各市财政局、省直主管部门、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损溢鉴证工作,确保鉴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鲁财资[2007]7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因会计差错原因可自行调整的损溢外,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溢事项都应经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经济鉴证报告,由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资产清查中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鉴证,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单位资产损溢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鉴证工作时,要求做到认真取证,逐项审核, 逐项发表意见。对金额较大、影响较大的项目要给予重点关注。

    四、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行业规范、道德准则,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资产清查损失鉴证工作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清查结果出具资产损溢鉴证报告,并将认定的资产损溢按不同类型、不同原因逐项收集证据,填写申报表随报告一同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要附报《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损失(盘盈)申报情况表》。

     

    附件:资产损溢鉴证报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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