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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收入如何合理纳税
【点击数:4255 更新:2007/11/17 13:57:41 】

      李先生在一家婚纱影楼从事摄影师工作,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在繁忙的季节李先生每月可以有上万元收入,而没生意的月份则只能拿到1000多元的基本工资,因此李先生到另一家公司兼职。

        根据李先生的情况,从两家公司获得的收入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从自己工作单位获得的工资应当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从兼职单位获得的收入应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的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的所得。两者的区别主要是: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

        经多次试算,假设不计算社保以及公积金的影响,工资少,兼职收入多(工资收入没有达到最低缴税标准,兼职收入上限在10000元左右时),应与兼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两个单位获得的收入合并作为工资、薪金计算能节省个人所得税。如果月收入过高兼职收入宜单独算,则不签劳动合同更能节税。

        根据李先生的情况,可以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的转换来达到节税目的。我们拿李先生两个特殊的月份的收入来进行计算。

        7月,李先生只从单位领到了1400元的基本工资,而为兼职单位做的工作特别多,该月获得了10000元的收入。

        如果李先生与兼职单位不签订合同,兼职收入应作为劳务报酬项目;而1400元工资收入由于没有达到最低缴税标准因此不需要缴纳个税。本月李先生需缴个税为:10000×(1-20%)×20%=1600元。如果签订合同,则需要将两部分收入合并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算个税,该月李先生应缴个税为:(1400+10000-1600)×20%-375=1585元(暂时忽略社保及公积金的影响)。

        4月李先生单位的业务很多,该月的工资约16000元;在兼职单位获得了3000元的收入。

        如果李先生与兼职单位不签订合同,李先生4月份工资、薪金部分需要缴纳的个税为:(16000-1600)×20%-375=2505元;劳务报酬部分需要缴纳的个税为:(3000-800)×20%=440元,总计为2945元。

        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李先生需要缴纳的税费为:(16000+3000-1600)×20%-375=3105元。 (作者: 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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