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关于我们|业务指南|审计成果|执业培训|执业准则|法律法规|行业动态|文档中心|疑难解答|人才招聘

位置: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税收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来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数:7150 更新:2007/12/8 15:43:54 】


    鲁政字〔2007〕17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2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2元-6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2.4元-3.2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济南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4号鲁润名商广场B-802 邮编:250001
枣庄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嘉汇大厦4楼C区 邮编:277800 传真:0632-3185579 监督电话:0632-3122388
业务联系电话:基建审计一部:0632-3353859   基建审计二部:0632-3686168  
审计查证一部 、验资部:0632-3129168   审计查证二部:0632-3188076 
招标代理:0632-3155626   资产评估部:0632-3128859   财务部:0632-3188056  
策划发展部:0632-3155676  办公室:0632-3185579
版权所有@2005-2024 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西桥网络 鲁ICP备06039232号 总计访问:2719985 今天:1509 昨天:1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