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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风险控制与税收政策讲解
【作者:神方立 来自:中国税信网 点击数:4149 更新:2007/12/10 15:46:10 】


       第一部分  企业纳税风险及其防范
      一、企业纳税风险的含义
      企业纳税风险,是指纳税人在涉税活动中遭受损失或丧失权益的可能性或实现财税目标的不确定性。
        二、企业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偷税产生的风险
        1.偷税及其法律责任
        2.偷税的表现
      3.偷税的具体体认定
      [案例1]某生产企业A为小规模纳税人,2006年4月通过关系联系上为大型企业B供应某型零部件业务,但B企业的条件之一是A必须提供17%的专用发票。
      [问题]A企业怎样才能做成这单生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29号  发文日期 2002-3-13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免税固定资产的确定(国税函发[1995]288号) 
      企业销售的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免税:
      1.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全国指导性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食品药品生产企业
      3.餐饮、服务、娱乐业
      4.大型连锁零售企业
      5.石油石化行业
      6.金融保险业
      7.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8.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9.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国税局检查重点
      1.房地产开发及关联企业
      2.大型连锁零售企业
      3.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4.石油石化行业
      5.食品和药品生产加工业
      6.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其他行业
      主要检查年度
      2005至2006年
      (二)避税产生的风险
      四、纳税管理的两个基本手段
      (一)纳税风险控制
      (二)税收筹划
       第二部分  税收政策讲解
        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国税发〔2007〕9号  2007-02-02
      (一)货币资产损失的审核
      (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审核
      (三)无形资产损失的审核
      (四)投资损失的审核
      (五)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六)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审核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 2007-02-02
      (一)收入的审核
      (二)成本费用的审核
      (三)资产及负债的审核
      (四)纳税调整的审核
      三、关于企业返利收入的开票问题  
      [案例]生产商为了激励经销商多销售自己的产品,多采取返利销售方式。目前,返利有现返、季度返和年返等多种方式,一些企业也采取了“现返+季度返+年返”或“季度返+年返”的方式。返利形式有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返利多在销售之后)
      [问题]经销商向供货商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获取返利或者生产商直接给予实物返利是否可行?销货方能否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2006-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法关于折扣销售的规定
      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所得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计算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税函【1997】472号 1997.8.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2号  2006-08-03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同时废止 。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案例]某人造板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中密度纤维板(木纤维板),该公司主要从当地木材加工点采购木片,通过生产加工后制造成人造板出售。该公司采购的木片基本是由当地的一种细小的木种加工的,该木料基本属于一种薪材类.
      [问题]该公司如何利用财税[2006]102号政策?
      国税函[2005]826号: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1]171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种植业、林木种子、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税字[1997]04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49号)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的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包括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洗木工板(含复合板)
      五、农产品加工有关税收政策及利用
      [基本案情]某乳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设有乳品加工厂和奶牛养殖厂。乳品加工厂使用牧场奶牛生产的原奶加工成花色奶进行销售。2006年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草料,从饲料公司购入精饲料,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10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67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13.4%.
      [问题]怎样降低增值税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7号2007-02-15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六、契税的计税价格问题
      [案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7年5月份开发了一幢商住楼,与该市某商业集团签订销售合同并规定,商业集团将该楼的一至三层共5000平方米用作商用房。
      商业集团要求甲公司聘请装修公司,按照商业集团的要求和标准对一至三层进行装修,然后再销售给该集团用作商场经营。
      双方约定装修后每平方米售价3600元,价款合计1800万元。按照该商业集团的装修标准和要求,甲公司与乙装修公司签定了一至三层的装修合同,承包总额800万元,装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该项目甲、乙公司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七、装饰劳务税收政策及利用
      [基本案情]某装饰工程公司承接甲单位办公楼内装饰业务,合同总价款300万元,其中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120万元,材料费18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300×3%=9(万元)。
      [问题]如何少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14号  2006-08-17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八、新车船税的纳税人、代缴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2006-12-31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45号  2007-06-1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7〕7号)收悉,批复如下: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十一、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案例]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部分企业为员工报销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交通补贴。
      [问题]报销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  2007-03-09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十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1999-4-9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意]1.取得补贴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相关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鲁地税函[2003]33号
      2.企业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鲁国税发[2003]70号、鲁地税发〔2003〕119号)
      [提示]报销的,据实扣除,列费用;发现金的,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企业应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人员的范围,并将报销通讯费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三、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基本案情] 2006年林先生的每月工资为2400元,该年林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6600元。
      [问题]奖金怎样发放纳税最少?按月发放还是年终一次性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例:某中国公民2006年1月份取得工资收入2400元,年终奖6000元,计算其本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工资:(2400-1600)*10%-25=55(元)
      年终奖:
      适用税率:6000/12=500,5%(10%)
      适用的速算扣除数:0(25)
      税额=6000*5%-0=300(元)
      如果年终奖为6001元呢?
      税额=6001*10%-25=575.1(元)
      差额: 575.1-300=275.1(元)
      [问题]年终奖是否应分次发放?按月(季)发放奖金是否会多纳税?
      [注意]年终奖适用税率高于工资适用税率的情况下,部分奖金移作平时发放可降低税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  2007-02-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  2005.04.22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
      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1号      2004-1-20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1号   2006-1-9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三、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3号   2006-07-13
      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三、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六、企业所得税法及适用
      一、纳税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五、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六、过渡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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