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关于我们|业务指南|审计成果|执业培训|执业准则|法律法规|行业动态|文档中心|疑难解答|人才招聘

位置: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税收制度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点击数:5108 更新:2008/3/27 14:32:5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济南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4号鲁润名商广场B-802 邮编:250001
枣庄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嘉汇大厦4楼C区 邮编:277800 传真:0632-3185579 监督电话:0632-3122388
业务联系电话:基建审计一部:0632-3353859   基建审计二部:0632-3686168  
审计查证一部 、验资部:0632-3129168   审计查证二部:0632-3188076 
招标代理:0632-3155626   资产评估部:0632-3128859   财务部:0632-3188056  
策划发展部:0632-3155676  办公室:0632-3185579
版权所有@2005-2024 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西桥网络 鲁ICP备06039232号 总计访问:2250538 今天:180 昨天: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