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业务指南|审计成果|执业培训|执业准则|法律法规|行业动态|文档中心|疑难解答|人才招聘 |
位置: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法律法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自:《建设信息》 点击数:1717 更新:2008/4/10 15:17:49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以下简称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对过渡优惠政策要加强规范管理,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扩大过渡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过渡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落实到位。 二、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关闭窗口】
|
济南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4号鲁润名商广场B-802 邮编:250001 枣庄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嘉汇大厦4楼C区 邮编:277800 传真:0632-3185579 监督电话:0632-3122388 业务联系电话:基建审计一部:0632-3353859 基建审计二部:0632-3686168 审计查证一部 、验资部:0632-3129168 审计查证二部:0632-3188076 招标代理:0632-3155626 资产评估部:0632-3128859 财务部:0632-3188056 策划发展部:0632-3155676 办公室:0632-3185579 |
|
![]() | 版权所有@2005-2025 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西桥网络 鲁ICP备06039232号 总计访问:3227419 今天:1626 昨天:1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