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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建设信息 点击数:1239 更新:2008/7/26 10:28:47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管理,规范地图内容审查行为,提高地图内容审查质量,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岗证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图内容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经考核认定,具备地图内容审查资格的证明。
      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上岗证。
      第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地图审核行政许可时,应当以持有上岗证的地图内容审查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签署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为依据。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上岗证的制作、颁发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证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上岗证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个人照片、发证机关、国家测绘局印章、发证日期、编号、持证规定等。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TSC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六条  申请上岗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地图内容审查机构在编在岗人员并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二)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三年以上;
      (三)两年内参加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地图内容审查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上岗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申请表;
      (二)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测绘局审核(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国家测绘局)。
      第八条  持证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测绘局有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对上岗证实行考核注册制度,每两年考核注册一次。未经考核注册或者被注销的,上岗证失效。
      第十条  持证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注册: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加国家测绘局组织的地图内容审查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并注销其上岗证:
      (一)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持证条件的;
      (二)在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以欺骗手段获取上岗证的;
      (四)在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擅自将送审的地图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六)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至第(六)项被注销上岗证的,不得再次申请。
      其他情形致使上岗证失效的,地图内容审查人员可在两年后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上岗证考核注册工作由国家测绘局统一组织进行。国家测绘局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岗证的考核注册工作,并按要求将考核注册结果报国家测绘局,由国家测绘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上岗证,防止遗失和损毁。
      遗失上岗证或者损毁的上岗证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需要申请补办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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