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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元车船税8月1日开始缴
【点击数:728 更新:2007/11/3 10:22:44 】

    晨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地税了解到,我省即将从2007年8月1日起全面征收车船税,小轿车每年每车360元。

      公交车免征税

      《实施办法》规定,江苏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其中,机动车的车船税由开展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保险公司在代收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

      对未按规定购买、停驶未购买和不需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和所有船舶,纳税人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15日到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些特殊车、船不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它们是: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拖拉机、捕捞船或养殖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等。

      短期“交强险”车辆也需纳税

      《实施办法》规定,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已买“交强险”的两种途径补缴车船税

      张先生的车险今年6月份到期。按照旧规,今年的车船税应该在年底年检时缴纳,但车船税新规又指出,从7月1日起,车船税与交强险一起由保险公司代收。可左等右等,具体的税额标准一直没有公布,张先生只好先单独买了交强险。

      那么,8月1日江苏全面开征后,张先生怎样补缴车船税呢?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对此,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像张先生这样的车主,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补缴今年的车船税:

      一是主动到办税大厅申报缴纳;

      二是2008年1月1日至8月1日期间、办理次年交强险时,在保险公司补缴2007年车船税。由于省政府的具体实施办法刚下,对于2007年8月1日前未及时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暂免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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