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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法律法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自: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点击数:864 更新:2008/9/24 11: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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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十二、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四)、(五)项。 二十三、 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十四、 在第二十六条之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二十五、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十六、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 二十七、 将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要求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二十八、 将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十九、 将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 三十、 将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三十一、 将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三十二、 将第四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存出保证金:指证券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三十三、 在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项:“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doc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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