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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点击数:7827 更新:2007/12/4 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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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
1.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两类:扶持性减免税和困难性减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例:软件行业超过3%税负缴纳的增值税在次月即征即退有关税款时,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退税利息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各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4.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5.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7.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必经复议—在纳税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先复议,后诉讼。
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条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选择复议—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有特殊的要求。罚款只有超过复议、诉讼期才能强制执行。
9.国家法律、行政潜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仅为行为违法,并不涉及税款)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欠税行为及处罚
处罚对象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的处罚上限比纳税人的低。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偷税行为及处罚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偷税上的处罚是相同的。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未按期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法律责任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属于偷税,对有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偷税处罚。
4.抗税行为及处罚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
当事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行为:暴力或威胁
征管法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5.行贿行为及处罚
只有刑法上的处罚,与第6条骗税行为刑法上处罚相似。
6.骗税行为及处罚
当事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纳税人
行为: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
征管法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构成犯罪的,即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非法印制、转借、倒买、变造、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是新细则增加的内容。起点高,处罚重。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