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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填开的要求和操作要点
【点击数:9543 更新:2007/12/4 1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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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发票的管理权限按流转税主体税种划分。
增值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国税局办理,营业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地税局办理。如果一个企业以增值税为主并兼有营业税的经营项目应该分别到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税计税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
(2)非法取得
(3)借用他人发票
(4)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六类特定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五类特定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
(二)普通发票
使用者: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货物运输发票
(1)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①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②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国家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义务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2)代开票情形
代开发票归纳:
①不符合自开票规定的纳税人(承包、承租、挂靠、个体运输户);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③取照后,办理税务登记前发生的运输业务;
④未办而补办税务登记之间发生的运输业务。
(3)代开票的开具要求
代开票时需要征收的税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4)核定征收中的代开票问题
①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凡核定的营业额低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凡核定的营业额高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按规定征收税款。
②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可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代开票时对其按次征税。
③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时,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收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a.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按规定征收(代征)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b.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c.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5)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
②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三)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特殊行业使用的发票。
二、发票领购管理规程
(一)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是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到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发票领购手续
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的开具。 跨省从事临时经营领购发票,要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要按规定缴销发票。
三、代理领购发票操作要点
(一)代理自制发票审批程序与操作要点
(二)代理统印发票领购操作要点
四、发票的开具要求
1.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
2.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
发票开具时限原则规定: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3.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4.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
五、发票填开的操作要点
1.发票的开具
(1)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一是收购单位收购货物或者农副产品付款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二是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方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的除外);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2.发票的填写
3.发票的取得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对这一规定应与企业所得税的审查联系起来考虑。
4.发票的作废 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