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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费过千至少缴税百余元
【点击数:1233 更新:2007/11/3 10:33:33 】

    时报讯(记者 李杉 通讯员 卓银玲)广州地税局日前表示,暑期大中专学生实习费应按“劳务报酬”的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接收实习生的企业,如与实习生所在学校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的,所支付的实习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据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如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输送实习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准予将支付的实习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据了解,企业可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扣除标准应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实行,实际支付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扣除。

      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实习费用,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一)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三)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四)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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