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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法律法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点击数:1186 更新:2009/8/24 15: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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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附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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