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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点击数:1209 更新:2009/9/10 14:57:14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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